(1) 失能年金:
A. 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,每滿1年,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.55%(即平均月投保薪資 × 年資 × 1.55% )。
B. 金額不足新台幣4,000元者,按新台幣4,000元發給。
C. 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,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,每滿1年,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.3%計算發給(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 × 繳費年資 × 1.3%)。
D. 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,金額不足新台幣4,000元者,按新台幣4,000元發給。
E.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,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。
F. 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,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;未滿30日者,以1個月計算。
G. 眷屬補助:
a. 加發眷屬補助: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,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配偶或子女時,每一人加發依第53條規定計算後金額25%之眷屬補助,最多加計50%。